组合贷款,指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人发放的购房贷款
(一)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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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借款人应为公积金缴存人,抵押物应为同一套住房;
(三)应采用同一种担保方式;
(四)贷款期限应相同;
(五)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组合贷款由中心先受理审批,录入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后,再由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流程审批,商品房期房《不动产登记证明》(预抵押权证)及商品房现房、二手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证)办理到位后,中心与受托银行约定同时发放贷款。
组合贷款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不动产登记证明(预抵押权证、抵押权证)原件由受托银行保管,中心营业部留存加盖受托银行印章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预抵押权证、抵押权证)复印件。
中心可授权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受托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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