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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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执法依据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海关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十分繁杂,其中多处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的这一处罚形式。比如:
走私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7-14)
涉关违规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5、18、19、21、 22、24、30、32、57、58、59、62、63)
涉检违规行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2-35)《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2-48、53-56)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02)
出口管制:《出口管制法》(33-37)
当事人采取伪报价格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人民币192340.27元。
追缴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954116.1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340.27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90000元。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六条
2.以销售利润作为违法所得
--湘关缉查字〔2016〕16号
事实:没收走私货物,追缴已售卖的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92549.63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709.12元,并处罚款67000元。
当事人免税进口种猪30头,后陆续淘汰了公猪11头、母猪1头,已变价对外出售;死亡公猪1头、母猪1头,作填埋处理,均未事前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取得许可,经计核,涉案14头种猪货值275016.81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31639.1元人民币,变价销售12头淘汰种猪的收入为19880元人民币。
视为擅自转让和进行其他处置,罚款人民币2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880元人民币。
当事人经营半成品散装睫毛膏进料加工业务,申报单耗为0.0098,应对应生产成品睫毛膏2339657支,实际生产2350457支并全部出口。出口前未向海关申请修改单耗,差额10800支成品睫毛膏应纳税款人民币2439.34元,货值人民币8073.69元。经当事人扣除成本支出后核算,涉案成品睫毛膏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548.28元。
罚款人民币6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48.28元。
《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涉检违规行为
1.以货值作为违法所得
--中关检罚字〔2022〕0001号
当事人将经法定检验不合格的货物RUYI经典生抽共计1783.04千克更换包装 ,重新向海关申报出口,违反国家检验检疫规定。本案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3280.1元。
罚款人民币4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280.1元。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嘉定海关检罚字〔2022〕0001号
当事人申报进口干红葡萄酒、玛歌红亭干红葡萄酒,数量160瓶,净 重87.3公斤,申报货物总价5964欧元。该批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即擅自销售了其中3瓶“玛歌红亭干红葡萄酒”,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82元。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四)违反出口管制规定
计算方式不明
--黄关缉违字〔2022〕0233号
没收违法所得246.3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7753.69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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